央廣網重慶1月14日消息(記者陳鵬 通訊員郝邵彬)推廣建設農村沼氣池過程中,非法收受承建商“推廣費”、“好處費”等共計31萬元。近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以西裝單位受賄罪判處區農村能源與農業環境建設管理站在該管理站罰金1萬元,以受賄罪和單位受賄罪判處原站長劉健劉健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單位重慶市綦江區農村能源與農業環境建設管理站(原名綦江縣農村能源開發管理站),負責全區農村沼氣工程管理,系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2007年,原綦江縣農業委員會按照重慶市農業委員會的要求在綦江縣大力信用卡代償推廣建設農村沼氣池,該項工作由原綦江縣農業委員會下屬的綦江縣農村能源開發管理站具體負責。2008年12月11日,劉健擔任綦江縣農村能源開發管理站站長。2012年12月被任命為綦江區農村能源與農業環境建設管理站站長。
  2009年,重慶天邦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為了在綦江縣承建沼氣池業務,該公司總經理樊某找到時任原綦江縣農村能源開發管理站站長被告人劉健,要求劉健同意並推薦該公司在綦江承建沼氣池業務,並承諾每建一餐飲設備口沼氣池給劉健好處費50元,劉健表示同意。在劉健的安排下,2010年至2011年,重慶天邦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先後在原綦江縣石壕鎮、打通鎮和文龍街道等地共修建了8立方米軟體沼氣池900餘口,樊某按照承諾先後給劉健好處費共計4.5萬元。此間,樊某為了承建12立方米軟體沼氣池,再次找到劉健,希望劉健給予關照,把12立方米軟體沼氣池業務安排給該公司承建,同時承諾每口沼氣池給劉健好處費100元,劉健表示同意。此後,劉健安排重慶天邦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原綦江縣中峰鎮、丁山鎮、纂塘鎮等地共承建12立方米軟體沼氣池600餘口,樊某按照事先承諾先後給予劉健好處費6萬元。
  2012年春節前,樊某汽車貸款找到劉健,表示按事先承諾將每口沼氣池提取的50元管理費共計4.3萬元支付給重慶市綦江區農村能源與農業環境建設管理站。劉健表示,管理站已不再收取該筆款項。此後,樊某按照劉健的安排,以拜年的名義送給被告單位工作人員好處費共計4.3萬元,其中劉健收受8000元。
  綜上,劉健共計收取樊某給予的好處費二手餐飲設備買賣11.3萬元。
  2010年底,重慶旺利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某為了獲得在原綦江縣承建沼氣池的業務,找到劉健,希望劉健給予支持關照,並向劉健承諾每口沼氣池給予100元感謝費,劉健表示同意。後在劉健的安排下,重慶旺利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先後在東溪鎮、古南街道、新盛鎮等街鎮承建軟體沼氣池1000餘口。朱某並未嚴格按照每口100元的標準給劉健送錢,而是在2011年10月送給劉健2萬元,在2011年石角鎮修建的沼氣池驗收後,又送給被告人劉健2萬元。劉健將其中的7550元交給重慶市管理站工作人員入單位小金庫賬,作為被告單位收取的好處費。
  綜上,被告人劉健收受朱江給予的好處費共計32450元。
  2008年,重慶市大面積推廣沼氣池建設,被告單位工作人員工作量增加,劉健以工作經費不足為由向沼氣池承建商提出收取每口沼氣池20-50元不等的“宣傳費”、“推廣費”或“技術指導費”,作為單位的工作經費,同時告訴負責沼氣池驗收的工作人員,並先後安排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和發放該款。2008年至2011年,被告單位以工作經費、後續管理費等名義先後向重慶天邦農業發展公司等沼氣池承建商收取好處費共計費165000元。後經劉健簽字同意,被告單位以過節費、獎金、補助等名義將165000元發放與單位工作人員。
  案發後,劉健家屬退出現金16.6萬元。
  法院認為:劉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重慶市綦江區農村能源與農業環境建設管理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45450元,其行為已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廉潔性,構成受賄罪。管理站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65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劉健身為站長,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構成單位受賄罪。最後法院判決:管理站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劉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5個月,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原標題:重慶綦江農村能源管理站及站長借建沼氣池斂財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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